證券代碼:002213 證券簡稱:大為股份 公告編號:2022-114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與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政府簽署投資合作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雙方簽署的《投資合作協議》為基礎性投資合作協議,雙方或者指定主體將另行簽訂具體項目合作協議,雙方權利義務以具體項目合作協議為準;本事項尚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協議履行期間,存在法律、法規、政策、技術、市場、管理等方面不確定性或風險,同時還可能面臨突發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所帶來的風險等。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本協議涉及履約保證金人民幣2億元,均來源于公司自有資金,預計對公司本年度經營性現金流和資金成本產生影響,對公司的長期收益影響將視后續具體業務的實際推進而定。
3.《投資合作協議》中涉及公司與擬聯合企業共同投資,目前公司尚未完成與其他聯合企業的協議簽署。
4.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意向性協議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未達預期的情況。
一、協議簽署概況
(一)基本情況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與桂陽縣人民政府簽署投資合作協議的議案》,董事會同意公司與桂陽縣人民政府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公司擬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建設含鋰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及鋰電池產業鏈項目、新能源專用車基地項目,助力縣域經濟發展,實現互利共贏。
(二)審批程序
本次簽署的《投資合作協議》為基礎性投資合作協議,不涉及關聯交易,亦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擬簽署的投資合作協議涉及履約保證金,本事項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二、交易對手方介紹
(一)《投資合作協議》主體基本情況
1.名稱:桂陽縣人民政府
2.機構類型:地方政府機構
3.與公司關聯關系說明:桂陽縣人民政府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
4.類似交易情況
最近三年公司與桂陽縣人民政府未發生類似交易。
5.履約能力分析
桂陽縣人民政府信用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資信及履約能力。
(二)《投資合作協議》涉及企業聯合體:截至目前,公司與擬聯合的企業尚未簽署聯合投資合作協議,公司將依據后續項目推進進展情況及時履行審批及信息披露義務。
三、協議主要內容
2022年12月28日,公司與桂陽縣人民政府簽署了《投資合作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甲 方:桂陽縣人民政府
乙 方: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鑒于:為加快桂陽縣新能源產業基地建設,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甲方通過招商引資方式引進乙方及其上下游企業,鼓勵支持乙方利用其資金、技術、團隊等優勢,在桂陽縣投資“含鋰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及鋰電池產業鏈項目、新能源專用車基地項目”,實現互利共贏。甲乙雙方就項目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名稱
含鋰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及鋰電池產業鏈項目、新能源專用車基地項目。
第二條 項目投資額
乙方(及乙方控股、參股、合作企業)擬定項目總投資約人民幣220億元,其中鋰礦采選、碳酸鋰以及環保、尾渣處理項目投資人民幣90億元;鋰電正級材料、鋰電池相關生產項目投資人民幣120億元,新能源專用車基地投資10億元。礦山開采、選礦、碳酸鋰生產項目由大為股份主要負責投資建設,聯合體其他企業分別參與。新能源專用車基地項目由大為股份主要負責投資建設,聯合體其他企業分別參與。
第三條 項目建設地點
桂陽縣含鋰礦產資源區及桂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四條 項目建設內容
乙方聯合新能源全產業鏈核心企業共同投資,形成新能源電池從含鋰礦產資源采礦、選礦、碳酸鋰冶煉、鋰電池生產以及尾礦綜合處理利用的全產業鏈項目。鋰電池生產按郴州市統籌安排,盡可能優先桂陽。主要建設內容:
1.取得礦權,礦山開采、選礦以及環保、尾渣處理;建設年產4萬噸碳酸鋰生產項目(分兩期建設。第一期建設年產2萬噸電池級碳酸鋰生產線;第二期建設年產2萬噸電池級碳酸鋰生產線)。年處理能力800萬噸原礦采選基地與碳酸鋰生產項目以及環保、尾渣項目同步分期建設。
2.建設20GWH鋰電池相關生產項目,分兩期建設。第一期建設10GWH鋰電池生產項目;第二期建設10GWH鋰電池生產項目。
3.在甲方所在地或郴州市適合的地區,乙方擬投資建設新能源專業車生產基地,具體事宜另行協商。
前述投資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在甲方所在地投資的項目公司、乙方及其關聯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收購甲方所在地公司、乙方及其下屬公司取得甲方所在地資源、乙方引進上下游企業在甲方所在地進行的投資、開發、建設、運營支出等。第五條 合作內容
5.1目標區域:桂陽縣橋市鄉地區以及甲方提供的其他區域(以勘探測量的數據為準)。在省市縣政府組織資源調查完成后,符合礦業權設置條件,由乙方全額出資和桂陽縣蓉城集團有限公司在桂陽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參與摘牌,項目公司參與含鋰礦產資源采礦、選礦、碳酸鋰冶煉建設、生產和運營。摘牌成功后,項目公司開發、建設、運營等所有費用由乙方出資。
甲方在資源保障、項目用地和相關政策上給予乙方支持。
第六條 履約保證金
乙方承諾自愿交納人民幣2億元履約保證金,經協議雙方同意,本履約保證金可根據需要轉為本合作協議項下投資方擬投資項目所涉及的前期經費開支(包括但不限于目標區域的青苗補償、征地、勘察探礦、本項目土地出讓金、項目建設以及其他等)。
第七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7.1甲方支持乙方項目申報省重點項目,支持該項目(不包括含鋰礦產資源采選及碳酸鋰生產)依法依規依政策享受各級政府優惠政策。
7.2為推動新能源產業落地,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為乙方建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保障乙方依法自主經營。
7.3甲方負責統籌協調各部門對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包括新辦、續辦探礦權證、采礦權證等相關證件進行協助、指導。
7.4項目公司采選所需水、電等要素由甲方做好協調工作,但經費由乙方負責,含鋰礦產資源采選不享受產業引導資金獎勵政策。
乙方在甲方的園區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內分步建設碳酸鋰生產線、鋰電池生產等項目,碳酸鋰項目不享受桂陽縣產業引導資金獎勵政策。甲方協助辦理碳酸鋰、鋰電池生產所需的電力、天然氣等能耗指標、環保排放指標和生產條件相關手續,所產生的費用按相關政策執行。
7.5甲方根據項目需要,成立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由縣委、縣政府牽頭組織,為乙方項目建設提供一站式服務,支持乙方依法取得經營所需的批文許可,協調解決項目建設外部環境問題。
7.12為確保項目正常推進及運營,甲方積極協助乙方需要其協調解決的其他有關事項。
7.13甲方積極協調郴州市出臺相關政策,協助乙方新能源專用汽車生產基地項目落地,并協助乙方進行新能源專用汽車市場推廣。
第八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8.1乙方承諾按照全產業鏈“下游帶動上游企業”的原則,根據項目進度推進電池項目與含鋰礦產資源采、選、冶設施規劃、設計、建設。項目按照每1萬噸碳酸鋰配置不低于5GWH的電池產能的要求在桂陽縣建設電池生產線,其他產能在郴州市內配置。碳酸鋰生產線、鋰電池生產線、電芯生產線要與含鋰礦產資源采、選同時建設。簽訂本協議后,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碳酸鋰生產線用地紅線圖用地紅線圖做好規劃設計,取得能評和環評手續及礦業權后,依法參與招拍掛取得碳酸鋰生產線項目用地,且具備開工條件后一個月內開工建設。在取得礦業權后1年內,乙方承諾形成本項目全產業鏈。乙方含鋰礦產資源(含碳酸鋰)不外運出郴州。
8.2乙方承諾并采取積極措施和手段對含鋰礦產資源開采和利用產生的尾砂、尾渣實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尾砂、尾渣的利用率要達到80%以上。同時承諾對含鋰礦產資源中的有價元素綜合利用且單種元素回收率達到60%以上。
8.3乙方及項目公司按照湖南省“五好園區”的標準入駐桂陽高新區,項目投資強度不低于200萬元/畝,年畝均稅收不低于20萬元,項目容積率不低于1.5。
8.4乙方及項目公司入駐桂陽高新區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及節能減排要求,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桂陽高新區整體編制規劃要求。
8.5乙方(含乙方控股、參股、合作企業)在甲方所在地設立一個或多個項目公司,以該注冊公司開展業務并在桂陽依法納稅。
8.6乙方在桂陽所設立登記的獨立法人公司,原則上接受桂陽縣政府指定的國有企業入股,具體合作事項另行商定。
8.9乙方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環保、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按國家環保要求進行廢棄物處理。堅持安全生產、科學施工、合法用工,避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若發生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
8.10乙方需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建和生產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通知》(湘自資辦發〔2021〕39號)文件要求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修復,嚴格按綠色礦山標準建設、管理和運營。
8.11根據本協議進度,在甲方所在地或郴州市適合的地區,乙方投資建設新能源專業車生產基地。具體事宜另行協商。
8.12 乙方在郴州市區域范圍內的投資優先使用外資資金。
8.13乙方利用其股東在鹽田港的優勢,協助郴州國際陸港對接鹽田港,發展郴州地區國際物流產業。
8.14乙方利用其股東在地產領域的優勢,在郴州地區發展康養地產與養老服務產業。
第九條 本協議為基礎性投資合作協議,項目公司取得礦業權后10日內,乙方必須與新能源全產業鏈核心企業簽訂合作意向協議。項目公司取得礦業權后1個月內,由甲、乙雙方或者指定主體另行簽訂具體項目合作協議,雙方權利義務以具體項目合作協議為準,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必須遵循本協議的原則。
具體項目合作協議簽訂時,乙方將按照上市公司規則履行必要的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乙方(或其在桂陽設立的公司)未按時足額繳納履約保證金,本協議自行終止,視為因乙方原因退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10.2因上級主管部門或政策原因,項目不能實施,此協議自行終止,雙方互不追究法律責任,履約保證金扣除已產生的本項目的前期費用后,剩余部分無息返還。
10.3 因甲方配置目標區域內資源的資源量、品位等不能滿足乙方投資標準,即指氧化鋰平均品位不低于0.2%,可正常選出合格精礦,符合露天開采條件,且每年不低于4萬噸碳酸鋰的加工需求,導致相關項目不能正常完全實施的,本協議自行終止,雙方互不追究法律責任,履約保證金扣除已產生的本項目的前期費用后,剩余部分無息返還。
10.4在省市縣政府組織資源調查完成后,符合礦業權設置條件,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后5個工作日內,乙方必須書面提交實施該項目的確認書,如未提交,此協議自行終止,剩余的履約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乙方承諾不因甲方損失大小而減少違約金。
10.5項目公司未參加礦業權摘牌,剩余的履約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乙方承諾不因甲方損失大小而減少違約金。
1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剩余的履約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乙方承諾不因甲方損失大小而減少違約金,并依法收回含鋰礦產資源及相關土地(指從桂陽縣政府取得的土地和探礦權、采礦權)。
10.6.1乙方取得甲方配置資源后,未按協議約定進行鋰電池生產項目開發建設的;
10.6.2未經過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含鋰礦資源(含碳酸鋰)外運出郴州市的;
10.6.3乙方涉嫌騙取政府獎勵資金、優惠政策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目的的;
10.6.4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完成項目建設、未完成協議約定的各項指標的;
10.6.5乙方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15日向甲方書面提出延建申請,若延建期滿后,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仍未開工建設的;
10.6.6乙方在桂陽縣設立登記的公司存在虛假出資、惡意轉讓等情形的;
10.6.7在取得礦業權后1年內,乙方未按本協議承諾形成本項目全產業鏈的;
10.6.8 乙方未按8.2條款執行的;
10.6.9乙方有其它違約行為,經甲方書面通知后,乙方在一個月內未能改正或正常履約的;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根據需要雙方可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規定為準。若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且乙方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后生效。
四、協議簽署背景及對公司的影響
(一)協議簽署背景及目的
近年來全球新能源汽車銷量呈持續上升態勢,隨著新能源行業的快速發展,對動力電池的需求也越來越大。未來對儲能的要求將不斷提升,而鋰礦作為戰略級原材料之一,需求量也急劇上升。
面對新能源車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的迅猛發展,新能源商用車的快速崛起,公司開啟了對傳統汽車業務板塊的改革,以趕乘新能源發展的良好勢頭,在新能源專用車、新能源汽車零部件等汽車業務領域的發展創造更多可能。2021年5月,公司參股投資設立了深圳市大為弘德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為弘德”,公司持股10%),嘗試涉足新能源專用車領域,合作開展新能源汽車專用車改裝及零部件研發、生產與銷售業務;2022年11月,大為弘德與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署了新能源專用車生產項目投資合同,擬在江西省吉安市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新能源專用車生產基地。
公司擬聯合行業伙伴共同布局新能源電池從含鋰礦產資源采礦、選礦、碳酸鋰冶煉、鋰電池生產以及尾礦綜合處理應用的全產業鏈項目,本次與桂陽縣政府簽署《投資合作協議》,是公司實施上述新能源電池全產業鏈項目的重要舉措,旨在進一步夯實公司在新能源產業賽道的嘗試和布局。
(二)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投資是公司根據現有政策情況,為公司的長遠發展作出的決策。公司將充分利用桂陽縣當地豐富的鋰礦資源,積極布局新能源產業領域,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公司在汽車業務領域的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有助于上市公司與地方政府實現優勢互補、互惠互贏、共同發展的目標,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本次簽署《投資合作協議》涉及履約保證金人民幣2億元,均來源于公司自有資金;《投資合作協議》為基礎性投資合作協議,雙方或者指定主體將另行簽訂具體項目合作協議,雙方權利義務以正式協議為準,本年度推進該項目涉及的履約保證金的支付,預計對公司本年度經營性現金流和資金成本產生影響;本次投資項目符合公司長遠利益和整體發展戰略,對公司的長期收益影響將視后續具體業務的實際推進而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本事項尚需公司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五、風險和提示
(一)《投資合作協議》中涉及公司與擬聯合企業共同投資,項目總投資金額約為220億元。目前公司尚未完成與其他聯合企業的協議簽署,就相關投資金額分配、建設規劃安排情況尚存在不確定性;本投資中涉及的項目投資金額、投資計劃、建設規模、建設周期等數值均為預估數,項目建設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的不確定因素。
(二)本事項尚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并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立項備案、建設用地使權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節能評估和審查等前置審批手續,項目的實際推進進度尚存在不確定性;本投資中涉及新設含鋰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如若獲配不及預期,將導致項目和實施受到制約影響的風險。
(三)根據《投資合作協議》的相關約定,因上級主管部門或政策原因,項目不能實施,此協議自行終止;因桂陽縣政府配置目標區域內資源的資源量、品位等不能滿足公司投資標準,導致相關項目不能正常完全實施的,此協議自行終止。以上情形涉及的協議自行終止,雙方互不追究法律責任,履約保證金扣除已產生的本項目的前期費用后,剩余部分無息返還。
(四)協議履行期間,存在法律、法規、政策、技術、市場、管理等方面不確定性或風險,同時還可能面臨突發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所帶來的風險等。
(五)《投資合作協議》的簽署是公司對傳統汽車業務改革的舉措之一,在新能源產業領域,公司已通過參股大為弘德等方式進行業務延展的嘗試,本次協議的簽署對公司未來業務的多元化發展有積極影響,但業績提升效果尚具有不確定性。
(六)針對本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管理和經營風險,公司將積極完善現有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流程和有效的監督機制,優化公司整體資源配置,力爭獲得良好的投資回報。公司將積極關注項目進展情況,按照相關規則的要求及時履行相關審批或披露義務。
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六、其他相關說明
(一)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意向性協議進展情況
協議對方 | 協議名稱 | 披露日期 | 進展情況 |
湖北巨鯨集團有限公司 | 《合作備忘錄》 | 2020年12月30日 | 已于2021年3月達成具體的合資協議 |
(二)2022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暨上市公告書》等文件,公司2022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涉及的新增股份3,000萬股的上市時間為2022年12月28日,發行對象為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市創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通投資”),本次非公開發行完成后,創通投資認購的股票自本次發行結束并上市之日起 18 個月內不得轉讓。除前述情況外,本協議簽訂前三個月內,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持股未發生變化;未來三個月內,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擬減持公司股份的計劃,若未來相關人員擬實施股份減持計劃,公司將按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備查文件
(一)經與會董事簽字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
(二)公司與桂陽縣人民政府簽署的《投資合作協議》。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