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213 證券簡稱:大為股份 公告編號:2023-025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概述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財會〔2021〕35號)(以下簡稱“準則解釋第15號”),該解釋“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內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的通知》(財會〔2022〕31號)(以下簡稱“準則解釋第16號”),該解釋“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內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對“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對會計政策予以相應變更。
(二)變更前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變更前,公司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三)變更后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后,公司將執行財政部頒布的準則解釋第15號和準則解釋第16號。除上述變更外,其余未變更部分仍執行財政部前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四)會計政策變更日期
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文件規定的起始日,開始執行上述新會計政策。
(五)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主要內容
1.根據準則解釋第15號的要求,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主要內容如下:
(1)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
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
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而發生的支出屬于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
(2)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間的較低者。
企業履行該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分攤金額等。
(3)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
根據相關法規制度,對集團母公司及合并成員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對于成員單位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列示,或者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其他應收款”項目之上增設“應收資金集中管理款”項目單獨列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對于成員單位從集團母公司賬戶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列示。
2.根據準則解釋第16號的要求,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主要內容如下:
(1)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
對于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且初始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導致產生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單項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初始確認租賃負債并計入使用權資產的租賃交易,以及因固定資產等存在棄置義務而確認預計負債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簡稱適用本解釋的單項交易),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十一條(二)、第十三條關于豁免初始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規定。企業對該交易因資產和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等有關規定,在交易發生時分別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2)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
對于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永續債等),相關股利支出按照稅收政策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企業應當在確認應付股利時,確認與股利相關的所得稅影響。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通常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更為直接相關,企業應當按照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時所采用的會計處理相一致的方式,將股利的所得稅影響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項目(含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對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以前產生損益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以前確認在所有者權益中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
(3)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企業修改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使其成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業應當按照所授予權益工具當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將已取得的服務計入資本公積,同時終止確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確認的負債,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修改發生在等待期結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長或縮短了等待期,企業應當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進行上述會計處理(無需考慮不利修改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如果企業取消一項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項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權益工具日認定其是用來替代已取消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適用本解釋的上述規定。
二、審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有關規定,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由董事會審議,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董事會關于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合理性的說明
董事會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修訂的最新會計準則進行的相應變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當期和會計政策變更之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況。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四、獨立董事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意見
經審議,我們認為: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修訂的最新會計準則進行的相應變更,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我們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五、監事會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意見
經審議,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修訂的最新會計準則進行的相應變更,相關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本次變更不會對當期和會計政策變更之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六、備查文件
(一)經與會董事簽字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議》;
(二)經與會獨立董事簽字的《獨立董事關于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三)經與會監事簽字并加蓋監事會印章的《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