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213 證券簡稱:大為股份 公告編號:2023-057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關于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說明及審核意見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開的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相關議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披露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的相關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業務辦理》(以下簡稱“《自律監管指南》”)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對《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本次激勵計劃”)擬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本次激勵計劃擬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人員名單進行了審核,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意見如下:
一、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
(一)公示內容:《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包含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
(二)公示時間: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8日,共計10天;
(三)公示途徑:公司官網;
(四)反饋方式:如有異議,在公示期內實名反饋至公司監事會;
(五)公示結果:在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擬首次授予激勵對象提出異議或不良反映,無反饋記錄。
二、監事會的核查情況
公司監事會核查了本次激勵計劃擬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名單、身份證件、擬激勵對象與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簽署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擬激勵對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擔任的職務及其任職文件等材料。
三、監事會的審核意見
公司監事會結合本次激勵計劃擬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公示情況,根據《管理辦法》《自律監管指南》的相關規定,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一)除自愿放棄參與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外,列入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本次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二)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三)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均為公司公告本次激勵計劃時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職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四)激勵對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中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除自愿放棄參與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外,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次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 事 會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