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213 證券簡稱:大為股份 公告編號:2023-118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采取監管措施或處罰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自上市以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等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公司運營,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不斷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鑒于公司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根據相關要求,現將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采取監管措施或處罰及整改情況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的情況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證券監管部門和深交所處罰的情況。
二、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采取監管措施的情況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以下簡稱“深圳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73號)(以下簡稱“《決定書》”),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對《決定書》中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包括存貨跌價測試不審慎、未對液力緩速器相關的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對部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核算錯誤、開發支出會計核算不規范、收入確認存在跨期情形等5個問題。
收到《決定書》后,公司高度重視,立即向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方進行了通報、傳達,針對有關問題召開專題會議,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全面自查,深入分析問題原因,制定切實可行整改方案,明確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形成《關于深圳證監局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以下簡稱“《整改報告》”)。該《整改報告》已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具體整改措施包括:公司加強對《企業會計準則》的學習,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等文件的規定,完善公司《研發項目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的建設,進一步提升內控治理水平,確保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核算的準確性,并對部分政府補助和研發費用涉及的相關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和調整;此外,公司將持續加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實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
詳情參見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24日披露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的《關于收到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84)、《關于深圳證監局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公告編號:2020-090)。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