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213 證券簡稱:大為股份 公告編號:2024-016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大為股份”)于2024年4月10日召開的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2023年修訂)》等規則的最新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擬對《公司章程》的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后 |
1 |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或公司董事會根據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下一年中期分紅條件和上限制定具體方案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
2 |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 1.利潤分配的原則 公司實行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2.利潤分配的程序 (1)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結合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提出合理的分紅建議和預案并經董事會審議; (2)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預案進行審核并獨立發表意見,監事會應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后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公告董事會決議時應同時披露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審核意見; (4)股東大會批準利潤分配預案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公司應當多渠道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對現金分紅預案的意見,做好利潤分配(現金分紅)事項的信息披露。 3.利潤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潤分配可采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在滿足現金分配條件情況下,公司將優先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在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4.實施現金分紅時應同時滿足的條件 (1)公司該年度或半年度實現的可供分配的凈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剩余的凈利潤)為正值、且現金流充裕,實施現金分紅不會影響公司后續持續經營; (2)公司累計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值; (3)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4)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項目除外)。 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購買資產等交易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超過5,000萬元; (2)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購買資產等交易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 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需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5.現金分紅的比例及時間間隔 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規劃每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公司應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時,原則上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低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且任意三個連續會計年度內,公司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如年度實現盈利而公司董事會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董事會應在當年的年度報告中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6.股票股利分配的條件 董事會認為公司股本規模及股權結構符合企業經營狀況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7.現金分紅政策的調整機制 公司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確實需要調整或者變更現金分紅政策的,經過詳細論證后應由董事會做出決議,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同時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調整后的現金分紅政策應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 1.利潤分配的原則 公司實行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2.利潤分配的程序 (1)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結合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提出合理的分紅建議和預案并經董事會審議; (2)監事會應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后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公告董事會決議時應同時披露監事會的審核意見; (4)股東大會批準利潤分配預案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公司應當多渠道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對現金分紅預案的意見,做好利潤分配(現金分紅)事項的信息披露。 3.利潤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潤分配可采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在滿足現金分配條件情況下,公司將優先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在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4.實施現金分紅時應同時滿足的條件 (1)公司該年度或半年度實現的可供分配的凈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剩余的凈利潤)為正值、且現金流充裕,實施現金分紅不會影響公司后續持續經營; (2)公司累計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值; (3)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4)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項目除外)。 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購買資產等交易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超過5,000萬元; (2)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購買資產等交易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 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需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5.現金分紅的比例及時間間隔 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規劃每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公司應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時,原則上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低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且任意三個連續會計年度內,公司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如年度實現盈利而公司董事會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董事會應在當年的年度報告中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6.股票股利分配的條件 董事會認為公司股本規模及股權結構符合企業經營狀況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7.現金分紅政策的調整機制 公司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確實需要調整或者變更現金分紅政策的,經過詳細論證后應由董事會做出決議,監事會發表意見,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同時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調整后的現金分紅政策應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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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內容修訂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內容不變。
本次修訂《公司章程》的事項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全權負責向相關登記機關辦理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的備案等工商變更手續。
修訂后的《公司章程》與本公告同日刊載于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