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213 證券簡稱:大為股份 公告編號:2023-050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知于2023年6月28日以專人送達方式送達。會議于2023年6月28日在公司總部會議室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李文瑾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會議應出席監事3名,實際出席監事3名,公司董事會秘書列席了本次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1.會議以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團隊凝聚力和企業核心競爭力,有效地將股東、公司和核心團隊三方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的原則,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
經認真審核,監事會認為: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容符合《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本次激勵計劃的實施將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法律意見書》《上海信公軼禾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關于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具體內容詳見2023年6月29日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2.會議以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為保證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根據《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公司特制定《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經認真審核,監事會認為:《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能確保本次激勵計劃的順利進行,將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激勵與約束機制。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具體內容詳見2023年6月29日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3.會議以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公司根據《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確定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列入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公司將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監事會將于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前5日披露對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意見及其公示情況的說明。
《2023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具體內容詳見2023年6月29日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三、備查文件
(一)經與會監事簽字并加蓋監事會印章的《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 事 會
2023年6月28日